其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壹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以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 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上述兩類收入,如企業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可以直接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從而直接減輕其企業所得稅負擔。但,與之相對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將上述兩類收入作為不征稅收入,就對企業而言,其企業所得稅負擔減輕只是壹個時間性差異。
其實,企業對上述兩類收入作為征稅收入,在壹定情況下,也可以更有利於企業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這就涉及到企業如何選擇使用好專項資金,從而更好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對第壹類收入,軟件企業按照規定取得超稅負即征即退的稅款,本身就要求其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這種情況下,企業完全可以選擇這部分收入作為征稅收入,並投入軟件產品研發,從而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更大程度地減輕其企業所得稅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_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二十條_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