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壹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
本文書(表)已實行“免填單”服務:即納稅人可以不填寫表格,直接由稅務機關受理人員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資料或其口述,打印出制式文書,再由納稅人核對、簽章確認後,按規定程序辦結該涉稅事項。
使用說明
?1.本表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設置。
2.適用範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時使用。采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及有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3.填表說明:
(1)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包括壹次攤銷法、分期攤銷法、五五攤銷法;
(2)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折舊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盤算法、重置法、償債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舊法的,在備註欄註明批準的機關和附列資料;
(3)成本核算方法: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采用的具體的存貨計價方法或產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會計核算軟件:采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填寫記賬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並在備註欄註明批準使用的機關和附列資料;
(5)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各種附表,在“名稱”欄按會計報表種類依次填寫;
4.本表為A4型豎式,壹式二份,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各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