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第九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第十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行政復議法》”。二、對《洛陽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市政府第32號令)作以下修改:
1.將第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
2.將第十八條中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3.刪除第十九條。三、對《洛陽市實施細則》(市政府第63號令)作以下修改:
1.將第十條第(三)項修改為“家庭成員中擁有汽車等非生活必需高檔用品的”。
2.刪除第十二條第(二)項的內容,並對其他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3.將第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低保的隨機抽查制度。每年的抽查數量應分別不少於新申請低保家庭總數和已有低保家庭總數的20%,並在1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4.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養老、再就業中心及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應當為其管理的養老、失業人員出具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標準等相關證明”。四、對《洛陽市外商投訴處理辦法》(市政府第64號令)作以下修改:
將第三十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五、對《洛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市政府第68號令)作以下修改:
將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六、對《洛陽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市政府第69號令)作以下修改:
將第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七、對《洛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第31號令公布、第72號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將第七條中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違章租賃”修改為“禁止有下列行為”。
2.刪除第九條和第十壹條,並對其他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3.將第十條中的“優先取得權”修改為“優先購買權”。八、對《洛陽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暫行規定》(市政府第34號令公布、第75號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將其中所有的“市建設委員會”統壹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將第十二條中的“50元的罰款”修改為“1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九、對《洛陽市清真食品管理規定》(市政府第35號令公布、第76號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將第壹條中“《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十、對《洛陽市城市燈飾管理辦法》(市政府第62號令公布、第82號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城市燈飾在雙休日、牡丹花會、河洛文化旅遊節期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節、五壹、端午節、中秋節、十壹)、節日(元宵節)、重大活動時應當開啟,其他時間鼓勵開啟”。十壹、對《洛陽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市政府第84號令)作以下修改:
刪除第九條第三款的內容,並對其他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十二、對《洛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若幹規定》(市政府第85號令)作以下修改:
將其中所有的“市建設委員會”統壹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十三、對《洛陽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市政府第86號令)作以下修改:
1.將其中所有的“市建設委員會”統壹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將第五條修改為“新建居住建築設計應當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築設計標準》(DBJ41/062-2005)執行;新建公***建築的設計按照《河南省公***建築節能設計實施細則》(DBJ41075-2006)執行”。
3.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二)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