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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支持我國航天事業發展,增強國防實力和綜合國力,擴大保險公司航天保險承保能力,促進我國保險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對外發射服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辦函[1996]85號)和《關於研究衛星發射保險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第二條衛星發射保險基金是指用於支付保險合同約定的衛星發射損失的專項基金,即經國家批準的航天保險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取得的衛星發射保險保費收入和PICC再保險公司接受的衛星發射保險法定分保費收入,扣除依法支付的營業稅及附加、業務管理費用和分保費支出,加上攤銷再保險費用後的凈收入和利息收入。第三條本辦法前條所稱業務管理費,是指聯合體的日常業務運作、調查、會議、衛星發射演示等費用,以及支付給經紀人的手續費。聯合體應設立“業務管理費”賬戶,單獨核算。業務管理費從聯合體承銷衛星收取的保費收入中扣除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統壹按0.3%提取使用。

年終時,如果業務管理費用有節余,聯合體將按照聯合體各公司的承銷份額分配給成員公司。各成員公司收到的業務管理費直接並入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第四條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衛星發射應繳保險費支付至聯合體設立的衛星發射保險基金賬戶。聯合體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總賬戶由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組成。

衛星發射保險費收入由聯合體統壹收取,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按規定扣除費用,並在衛星發射成功後10日內將凈保費收入按承保份額劃入聯合體成員指定賬戶。第五條聯合體各成員公司應設立“衛星發射保險基金”子賬戶,由人民幣子賬戶和外幣子賬戶組成。專項用於核算衛星發射的保費收入和賠償費用,並將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的開戶銀行、賬戶和賬號報聯合體和財政部備案。

衛星發射保險基金是聯合體各成員公司的長期負債,必須存入專門賬戶。專戶存儲的銀行僅限於工、農、中、建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衛星發射保險基金僅限於購買可隨時變現的政府債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債利息凈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將全部轉入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第六條聯合體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累計達到25億元後,聯合體將通知成員公司將超出部分作為成員公司的營業收入,納入損益核算,繳納所得稅。第七條聯合體各成員公司在承保衛星發射保險後,應積極尋求國際再保險。國際再保險實現後,應分別為分保費用和攤余分保費用設置分項核算。衛星發射保險基金年終結余將根據衛星保費凈收入進行調整。第八條聯合體負責承保衛星探測和理賠,並將聯合體認可的理賠報告上報財政部。衛星發射保險理賠時,營業稅返還的具體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聯合體核定賠償金額後,聯合體將根據聯合體成員公司投保的賠償責任(不含國家退還的營業稅)出具賠償通知書。各成員公司應按賠款通知規定的期限將專戶存儲的衛星發射保險資金匯給聯合體,由聯合體負責統壹支付賠款。

衛星發射保險理賠時,首先用政府返還的營業稅和衛星發射保險基金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成員公司按承保比例分攤。第十條年度終了,聯合體負責向財政部報告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業務管理費提取情況和支出決算。以外幣支付的保費收入期末余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折算差額納入基金核算。第十壹條聯合體解散時,衛星發射保險基金余額和業務管理費余額按承保比例分配給成員公司,計入業務收入。第十二條聯合體應當依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負責聯合體內部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撥付和統計。聯合體各成員公司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和聯合體章程。必要時,財政部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機構對聯合體及其成員的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修正時相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航天保險財團成立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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