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為標準,低於此數額的,不需要職工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這個數額,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等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其征收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所得數額視同勞動者個人月工資或者薪金所得,超過2000元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第壹條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