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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國稅問題

說殘疾人減稅實際上不確切,並不是妳想的那樣.

國家為了改善殘疾人的生活狀況,先後出臺了壹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為使廣大殘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依據現行稅收政策法規作壹詳盡介紹。

壹、對殘疾人個人的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幹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規定,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26條第1項規定,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5條第1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範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對殘疾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範國進行了明確: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對殘疾人員的勞動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革命殘廢軍人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給予減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稅。

二、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對民政福利企業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問題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1、本通知所稱民政福利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1994年1月1日以後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2)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 35%以上(含35%)。

“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並建立了 “四表壹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

(4)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並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2.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 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可采取先征稅後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返還辦法是: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在每壹納稅期滿 10日內,如實進行納稅申請,並填開稅票繳納稅款,由縣級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繳納稅款全部退還給納稅企業。

(2)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3)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 35%以上(含 35%)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範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3.民政福利企業對下列項目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於消費稅的應稅產品,壹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2)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於應征收消費稅的貨物,不能享受先征後返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後返還增值稅的貨物,只限於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後返還增值稅的辦法。

(4)民政福利工業生產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後返還增值稅的辦法。

(5)從事商品批發、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業,不得減免增值稅。

4.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還已征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 001號)規定;

1.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範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2)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3)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4)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5)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6)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並建立了“四表壹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財政部(87)財農字第316號文件規定,對民政部門所辦福利工廠,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征耕地占用稅的照顧。

三、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第7項規定,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60號)第 2 條規定,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免征增值稅。

《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海關總署令〔1997〕第61號)規定:

1.進口下列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肢殘者用的支輔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內臟托帶,矯形器,矯形鞋,非機動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托車),生活自助具,特殊衛生用品;

(2)視力殘疾者用的盲杖,導盲鏡,助視器,盲人閱讀器;

(3)語言、聽力殘疾者用的語言訓練器;

(4)智力殘疾者用的行為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

進口前款所列殘疾人專用品,由納稅人直接在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2.有關單位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的下列殘疾人專用品,按隸屬關系經民政部或者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批準,並報海關總署審核後,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殘疾人康復及專用設備,包括床旁監護設備、中心監護設備、生化分析儀和超聲診斷儀;

(2)殘疾人特殊教育設備和職業教育設備;

(3)殘疾人職業能力評估測試設備;

(4)殘疾人專用勞動設備和勞動保護設備;

(5)殘疾人文體活動專用設備;

(6)假肢專用生產、裝配、檢測設備,包括假肢專用銑磨機、假肢專用真空成型機、假肢專用平板加熱器和假肢綜合檢測儀;

(7)聽力殘疾者用的助聽器。

上述有關單位是指:民政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所屬福利機構、假肢廠和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包括各類革命傷殘軍人休養院、榮軍醫院和榮軍康復醫院);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直屬事業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所屬福利機構和康復機構。

財政部《關於對<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1號)規定,對聾盲啞學校和中國盲文出版社進口符合規定的殘疾人用品,在進口前可以分別向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可以免征進口關稅。

四、辦理減稅、免稅手續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 33 條規定,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享受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15 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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