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免征應符合三個條件:
1. 2017年4月1日後新成立企業;
2. 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的企業;
3. 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業。
下列情況的小微企業可部分免征:
對2017年4月1日以前已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照比例免征殘保金。
計算公式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特別提示
安置殘疾人就業抵減殘保金,這裏的殘疾人需要符合三個條件:
1. 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
2. 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 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參考政策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件)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同時規定,對以前已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保金;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規定,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的,應當符合三個條件:壹是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二是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三是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