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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後還能查封嗎?

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

第壹條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辦理查封、扣押、拍賣事宜。

第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查封、扣押等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

(壹)對無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稅務機關應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並拒絕繳納;

(二)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

第四條稅務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時,稽查局、分局、稅務所應當填寫《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措施審批表》(見附件壹)。陳述稅收保全措施的種類、理由、依據和具體意見,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批。經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填寫(查封(扣押)憑證)(見附件二),由執法人員送達納稅人,並根據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寫《查封商品、貨物、財物清單》(見附件三)或《罰沒商品、貨物、財物專用收據》(見附件四)。

第五條稅務機關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

(壹)商品、貨物按照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指定的商業機構的進價或者當地當日最低價計算。

(二)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按照國家專賣機構公布的最低價格計算。

(三)房地產按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價格計算。

稅務機關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應當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在查封、保管、拍賣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稅務機關實施查封措施時,應當在被查封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上加蓋地方稅務局印章(見附件5),並在印章上加蓋稅務機關印章。納稅人應當妥善保管被稅務機關查封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不得損毀封條或者擅自轉移、隱匿、銷毀被查封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七條稅務機關實施查封措施時,應當將被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運往保管場所保管。

第八條稅務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時,必須由兩名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

第九條稅務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後,納稅人在查封(扣押)憑證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稅收票證後24小時內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填寫《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見附件6),並通知納稅人。

第十條稅務機關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時,稅務人員和被查封貨物、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納稅人應當當場清點被查封、扣押的貨物,由納稅人在《被查封貨物、貨物、財產清單》或者《稅務機關罰沒貨物、貨物、財產專用收據》上註明退還的貨物、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並簽名蓋章。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時,稅務人員應當到查封地點啟封。稅務機關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指定地點領取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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