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予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差旅費津貼的標準可以參考以下規定:壹般地區20元/天,特殊地區30元/天(深圳、珠海、汕頭、海南),允許在稅前扣除。差旅費補貼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造成員工額外支出的壹種補償形式。
1996年出臺的《重慶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文件規定,市長、副市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市外住宿費標準為100元/天,副局級以上現任職務以及相當職務人員為60元/天,普通工作人員為40元/天。
公司的出差補助的基本標準是企業的內控行為,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壹般是公司參照國家機關和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差旅費管理辦法。
出差補助指的是單位員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夥食補貼(或誤餐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如遠離家人,公司給予壹定補貼等)。企事業單位出差補助沒有明文規定,壹般視企業規模大小及公司意願而定,補助金額參差不齊。壹般分為兩種情況,即分項目如住宿標準是多少錢壹天,市內交通是多少錢壹天等,也有的單位實行包幹制,即壹天多少錢,不再承擔住宿、市內交通費及餐飲費。但國家公務員出差補助壹般都有明確標準,由於各地視經濟條件不同標準也不盡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