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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陶瓷行業協會章程

潮州陶瓷行業協會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壹)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職能和工作職能;(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四)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五)對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七)制定或修改本組織章程和選舉辦法;(八)決定終止。(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會員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長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壹個常設機構,有成員。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董事人數為成員人數的三分之壹]。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三)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七)決定新申請人的會員資格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的除名建議;(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十)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第二十三條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執行董事人數為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第壹、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設理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壹)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2)在本行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采用聘任制(或委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壹企業中產生。主席不得兼任秘書長。董事會有權任命他。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是這個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二)檢查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第三十壹條協會名譽會長從歷屆協會會長中選舉產生。對協會和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候選人,由協會會長會議提名,會員大會決定。第三十二條本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和決策;(三)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五)提名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報行長批準;(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會議。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三)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4)監事有權作為無表決權的參與人向董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後30日內生效。

第七章協會會徽第四十六條協會會徽待定。會徽創意設計以“潮州,陶瓷”的英文首字母“C”為設計元素,並轉化為壹只展翅翺翔的鳳凰形象,充分體現了潮州鳳城的特色。漸變旁邊的“C”字,體現了團結進步的精神和協會作為政府與會員之間橋梁和紐帶的象征意義。雙“C”中間的星星象征著市陶瓷協會對潮州陶瓷行業的指導作用。

第八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第四十七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已經實現章程規定的宗旨;(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第四十八條終止協會的議案,應當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五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第五十壹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於2009年6月4日經董事會修訂,並於2009年6月25日經股東大會壹致通過。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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