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六條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收取保險費時應當依法征收車船稅,並出具稅收征收憑證。
第七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註冊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條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月份。
第九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的具體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二條征收車船稅時,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和保費發票上註明已征稅款信息,作為征稅憑證。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依法已經納稅或者減免稅的車輛的完稅憑證或者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
第十四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將未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壹並代收代繳。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車船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