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票開具法規
壹、稅務總局不定期公示違規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機動車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名單信息可以在稅務總局機關網站查詢。機動車企業包括機動車生產企業和機動車經銷企業。機動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被列入名單並向社會公告
(壹)未按實際銷售機動車輛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節嚴重的
(二)銷售同壹輛機動車在違規低價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同時,再開具其他增值稅發票造成少繳車輛購置稅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節嚴重的
(三)其他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發票造成少繳車輛購置稅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節嚴重的。
(四)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從嚴管理措施。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中發現機動車企業存在違規開票行為的,應責令其重新開具發票,並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列入名單的機動車企業可在列入名單之日起90日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從名單中撤除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機動車企業申請,經核實在列入名單之日後未發現有違規開票情形的,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從名單中撤除並向社會公告。從名單中撤除後再次列入名單的機動車企業,自再次列入之日起滿365日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從名單中撤除
四、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聯動的數據分析比對機制,加強對機動車企業的風險管理。市稅務機關每年應不定期組織力量對本地區的機動車企業進行入戶核查,核查比例不低於本地區機動車企業總數的10%
五、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查實機動車企業是否存在本公告第壹條規定的情形
(壹)根據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查實的
(二)在稅收專項整治或者稅收專案稽查中查實的;
(三)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征收工作中發現疑點並由機動車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查實的
(四)根據舉報查實的
(五)根據其他情況查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