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價值×稅率;自用汽車稅率計算:價外費用×10%,其中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進口車稅率計算:計稅價值=海關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計稅價值×10%。車購稅是指買車時要繳納的稅。購置稅為汽車售價的65,438+00%(不含稅)。車購稅的納稅人為購買(包括購買、進口、自產、收受禮品、中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稅率為10%。汽車、摩托車、電車、拖車等除外。以上是關於車輛購置稅如何計算的問題。妳可以根據上面的公式來計算。
法律客觀性: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以計稅價格向銷售者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稅價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三)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應稅價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應稅價值,且無正當理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應稅價值為應稅價值的;(四)納稅人生產、捐贈、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以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為計稅價格。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6)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受損的車輛、庫存3年以上的車輛、行駛8萬公裏以上的試驗車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以納稅人計稅價格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納稅人不能提供車輛有效價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七)免稅條件已消失的車輛,自首次申報納稅之日起使用年限不足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首次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礎,每1年扣減10%;1年以下,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超過10年(含)的,計稅值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