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參保繳費
2022年3月1日起,統壹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納入生育保險範圍,並按照本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方案相關規定,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用人單位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含0.5%的生育保險費),按0.5%的比例繳納大病保險費,個人按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壹征繳。
(二)生育保險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參保人員,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享受,並按照我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方案相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補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津貼根據國家、省規定的產假、計劃生育休假的天數,以職工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由用人單位代為領取和發放。
(三)生育津貼發放與清算
參保人員產假期滿後的次月,由用人單位向職工醫療保險關系所在的醫保經辦機構或通過浙江政務網、“浙裏辦APP”申請生育津貼。醫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對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生育津貼撥付至用人單位指定賬戶。
:2022年3月1日起,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寧波市外(境內)發生的生育(含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按定額補償調整為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待遇標準享受。符合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按本市異地就醫政策直接刷卡或使用醫保電子憑證結算;未能進行直接結算的,可到各區縣(市)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零星報銷。享受生育津貼的參保人員同時按規定享受生育補貼。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