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註冊必須更換號牌和行駛證,應分別在兩個車輛管理機構辦理。具體程序如下:
1轉出手續辦理
車主憑介紹信及其他相關證明(如過戶單、交易發票等)填寫《機動車過戶審批申請表》,辦理過戶手續。
車輛通過安全檢查後,公安車管部門將收繳原號牌和行駛證,並在行駛證變更登記欄和機動車登記申請表“轉入某省公安廳(局)車管所”處簽註,加蓋許可機關印章,連同《機動車轉入通知書》壹並入檔,密封郵寄或交給車主本人到新的車管所辦理結算。
車管部門給車主發放臨時號牌,開到新車主住址。
2轉移程序
機動車到達目的地後,車主憑單位證明和封存的車輛檔案,到新的車輛管理所領取並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辦理轉移手續。
車輛管理機關啟封車輛檔案,收繳臨時號牌,對車輛進行標識和檢驗,車輛技術檔案核對無誤後,發放號牌和行駛證。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輛不得轉讓:
當年或上壹年度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或未年檢的車輛不能辦理轉出或轉入手續。
車輛使用年限距報廢條件不足2年的,不得辦理過戶手續。
車主尚未結案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刑事、經濟案件,或車輛產權、使用性質與檔案記載不符的,不能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