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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月或按年繳納。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每半年征收壹次。申報時間壹般在4月和10月,但部分地方稅沒有嚴格按照此規定執行:

1.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半年申報繳納。上半年在4月15之前,申報繳納的稅款不低於全年應納稅額的50%;下半年在10+05之前。

2.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合計在2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可以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納稅,申報納稅期為每月10日前或者之後的10日以內。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的納稅人名單由各管理分局確定,並報市物價局備案。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實際占用面積征收的壹種稅。因為土地使用稅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所以又叫“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對象,向土地使用者征收,特點是有償占用。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非征收地區的土地使用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

3.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是指政府所在地的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符合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建立建制鎮的;

4、工礦區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城鎮的征稅範圍,由各級政府劃定;

5、土地使用稅,用途差別很大,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的土地稅額不同;為防止長期征收土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占用的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 -5倍範圍內征收附加稅。

綜上,應稅土地的納稅人每年都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每半年征收壹次。申報時間壹般在4月和10月,但部分地稅沒有嚴格按照此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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