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看,什麽是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其中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亞太教育教妳: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壹)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壹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然後,我們來看,當前工資薪金支出有哪“三亂”
第壹,工資薪金的水平亂。目前對國有企事業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對工資薪金是有限定數額。而廣大的非國有企業,發放工資的多少完全不受限制,其實就是不受控制。陰陽工資、費用抵高薪的情況不少存在。而稅務部門只能針對工資發放的真實性進行考查,企業存在操作空間。
第二,工資發放時間,尤其是年末工資的列支規定亂!大部分企業的工資都是當月計提下月發放,當月發放當月工資的行為並不多見。那麽問題來了,企業10-12月份的工資,由於企業發放的滯後,很多企業在下壹年度發放,這部分已計提、未發放的工資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按稅法規定應當是據實列支本年度工資,但各地規定不壹。比較人性化的地方采取的做法是在當年匯算清繳期內,也就是次年5月底前發放了就允許稅前扣除,但也有地方規定,當年不發放的即不得稅前扣除。顯然後壹種做法是符合稅法的,但操作起來比較繁瑣,第壹年要調增利潤 ,第二年再調減利潤,就是壹個時間差而已。
第三,工資是否與保險掛鉤,各地認定亂!根據大白菜在近幾年授課中的了解,東三省有些地區,如企業不給發放工資的員工上交保險,則相應的工資薪金不得稅前扣除。真是給員工操碎了心。還有地區規定,工資薪金的扣除要求用工企業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網上備案。如青島國稅在青地稅函[2010]2號《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中明確,除返聘退休人員、建築企業雇傭農民工、雇傭勞務派遣人員等7種特殊情形外,用工企業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網絡系統網上備案,其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方可稅前扣除。大白菜覺得,企業是否給員工上足保險,更多的應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事情,稅局在這裏管控,個人感覺有些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