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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財政新規!資金信托、銀行理財等資管產品增值稅新規知多少?

大家知道嗎?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都屬於資管產品。今年6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文),該文明確了資管產品的征收方式等內容,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曼德企服就來為您梳理壹下此則新規的具體內容。

壹、首先,讓我們明確兩個概念

1.資管產品管理人:

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以及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

2.資管產品:

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壹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以及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

二、那麽,該文對資管產品增值稅的征收做了哪些規定呢?

1.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這相對於按照6%的壹般計稅方法征收,將降低納稅人稅負。

2.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托或信托對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生的除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其他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比如壹般納稅人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銷售費、托管費等費用,應按6%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哦。

3.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壹條規定。

4.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5.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6.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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