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出口的貨物只要能按規定報關出口,取得出口報關單以及出口環節的相應資料,就可以正常申報出口退(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後15日內,將備案單證妥善留存,並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註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其中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二、國際快遞出口沒有海運提單,辦理申報時要如何進行?
郵政或快遞公司出口有別於常規的海運出口,不具備海運提單,那應該怎麽辦?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9號公告中第二條對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進行了優化,其中明確規定:“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它資料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這為出口企業在選擇其它替代單證時提供了便利,當然快遞出口模式也不例外,因此,只要滿足條件即可正常進行申報退(免)稅。
(特別提示)
需要註意的是,在留存郵政收據或快遞面單時能盡量清晰體現出口業務涉及的貨物名稱、數量、重量、收發貨人、快遞單號等信息,避免出現字跡不清、汙損或特意打上“馬賽克”的情況。
近期,稅務工作人員在出口退(免)稅日常檢查中,發現有部分企業在采取快遞形式出口後,未將快遞單妥善留存,導致出現“備案單證不齊的情形”,而相應的出口業務也只能適用免稅政策。
三、其他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的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所以,稅小夏在這裏提醒大家,不管通過何種方式出口,各環節相應的單據壹定要妥善留存,只有這樣,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才能壹路通暢!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