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外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21號)的規定,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信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照財政部《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賬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應收賬款”,不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
作為國際通行慣例,出口退稅可以使出口貨物的整體稅負歸零,有效避免國際雙重課稅。壹般分為兩種: 壹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出口退稅,有利於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