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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壹、出口企業銷售原材料、零配件(包括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給生產企業加工,並將加工產品購回後出口的,對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的虧損,按我局國稅發(1991)075號文件規定執行。對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如出口產品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按原材料的增值稅扣除稅率計算應抵扣的稅款;如出口產品屬於產品稅征稅範圍並按綜合退稅率退稅的,按出口產品的綜合退稅率減去規定稅率後的差率計算扣除稅款;如出口產品屬產品稅征稅範圍且按產品稅規定稅率退稅的,銷售原材料的盈利,不再扣除稅款。二、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用於國外承包工程的施工機械,報關出口後可以退稅,運回國內的要照章全額補稅。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修理修配企業和外輪供應公司出口產品的退稅,屬於中央企業的,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他的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同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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