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誰?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出租人。擁有土地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特定所有人納稅。土地使用權不確定或者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特定使用者納稅。租賃土地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租金。租賃土地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租金。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的實際使用者和保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不確定或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的實際使用人為因素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歸* * *所有,* * *多方都是納稅人,* * *各方分別納稅。
法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四條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保管人或者實際使用者納稅;土地使用權不確定或者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土地使用權歸* * *,各方按* * * *納稅。
租賃土地使用權由哪壹方承擔納稅義務?
租賃土地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鎮、縣、縣城和規劃區範圍內申請用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壹般來說,土地用於建造房屋出租或典當的,房屋的出租人和抵押權人為納稅人;出租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金代碼爭議未解決的,由房屋托管人或所有使用人支付;土地使用權歸* * *,各方按* * * *納稅。
但結合現實,很多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支付,屬於商業利益而非民事法律行為,對稅務局的執行沒有約束。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支付的,出租人先支付,再從承租人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