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看非正常戶如何認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被認定了非正常戶會有什麽後果?
1.暫停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2.非正常戶認定超過3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被列為非正常戶的,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暫不辦理出口退稅;
4.沒有欠稅且沒有未收繳發票的納稅人,認定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註銷其稅務登記證;
5.納稅人申請解除非正常戶,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6.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納稅人,本[KEY_14]年度直接判為D級,並承擔D級納稅人後果;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有認定了非正常戶的朋友,解除非正常戶需提供的資料建議詳詢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解除非正常戶具體流程如下:
壹、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
1.先到納稅服務大廳填寫《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2.如稅務登記信息發生變化,還應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保證內容填寫準確,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稅務登記管理崗受理納稅人填報的《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及有關資料,填報的文書符合規定,資料齊全的,制發《文書受理回執單》交納稅人,同時制發《稅務文書及附送資料傳遞卡》經綜合管理崗轉稅收管理員崗進行處理。
三、辦稅服務廳收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稅務登記管理崗對納稅人違章行為,轉違法違章處理。發票核定查驗崗繳銷發票,稅款征收崗清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稽查相關崗位進行相關案件的處理,在《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上述各崗位處理完畢後將資料經綜合管理崗傳遞給稅務登記管理崗。
四、解除納稅人非正常狀態(證件失效的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管理崗根據相關崗位的處理情況,確認納稅人已履行相關納稅義務的,恢復為正常戶,通過“綜合征管軟件稅務登記─非正常戶管理─非正常戶解除”模塊解除非正常戶。納稅人憑《文書受理回執單》領取證件。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1個工作日內將資料信息轉下壹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2.對已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的納稅人收繳原稅務登記證件,並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辦稅服務廳根據管理部門反饋情況,在納稅人補充申報、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後,解除納稅人非正常狀態。解除非正常戶按壹般程序處罰,罰款最低1000元。
4.本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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