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 頒布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 1999-03-16 實施日期 1999-03-16 有效性 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 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1999〕136號1999年3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以下簡稱《辦法》)執行以來,各地反映了壹些問題,為進壹步加強 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管理,現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壹、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範圍和條件 《辦法》規定: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 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具體是指: (壹)具備法人資格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 策實行統壹管理。 (三)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管 理費支出的。 (四)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 。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於全資子公司。 二、總機構管理費的稽核管理 (壹)管理費的核定,壹般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並 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 和人員變動等。通常情況下,應維持上年水平或略有減少。特殊情況下,增幅不得 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兩者比較,取低者。 (二)管理費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壹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 (三)凡稅收法規規定有扣除標準的專案,按規定的標準核定。對壹些特殊項 目,應按下列原則進行核定: 1.房屋租賃費。商業房屋租賃費應按合同數額核定;租賃自有產權房屋的, 按剔除投資收益後的差額核定。 2.業務招待費。按照管理費用總額和規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參照稅收有關 規定。 3.社會性支出。壹般不得在總機構管理費中支出。由於歷史原因而支出的學 校經費,應剔除相關的教育經費。 4.會議費。壹般不得超過上年開支水平,特殊情況下需增長的,應嚴格控制 增長額。 (四)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稅務機關應嚴格要求總機構按照收支平衡原則提取管理費。年終管理費有結余 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余額全部轉為下壹年度使用,並應相應核減下 壹年數額。 三、管理費的扣除管理 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超過稅務機關審批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 不得在稅前扣除;低於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按當年實際上交數額據實扣除,其差額 不得在以後年度補扣。 四、申報程式和資料 (壹)申請程式。原則上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 逐級稽核上報。為減少層次,縮短審批時間,也可以直接向審批機關申請。 (二)企業在遞交申請報告時,須附有稅務登記證(影印件)、上年度的納稅 申報表、上年度會計報表和管理費收支決算說明(表)、本年度上半年會計報表和 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下半年預計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和本年度 計劃提取管理費的明細表(包括攤提企業的名稱和具體數額)及其費用增減說明等 資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資料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五、違規處罰 對納稅人有意弄虛作假騙取審批管理費、多提管理費以及未經批準提取管理費 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稅前不準扣除,已審批的要撤消審批,進行納稅調整。此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審批時間 (壹)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報,超過期限 的,稅務機關原則上不予辦理。 (二)申請附送資料不齊全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其在15日內補報,超過 期限仍未補報或補報資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拒絕受理。 七、授權審批 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不在同壹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的總額達到或超 過10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在同壹 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總額低於1000萬元的,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檢視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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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管理公司向下屬各分店收取管理費的標準是什麽?為您貼上以下內容:
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
頒布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 1999-03-16 實施日期 1999-03-16 有效性 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 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1999〕136號1999年3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
(以下簡稱《辦法》)執行以來,各地反映了壹些問題,為進壹步加強 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管理,現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壹、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範圍和條件 《辦法》規定: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 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具體是指: (壹)具備法人資格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 策實行統壹管理。 (三)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管 理費支出的。 (四)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
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於全資子公司。 二、總機構管理費的稽核管理 (壹)管理費的核定,壹般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並 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 和人員變動等。通常情況下,應維持上年水平或略有減少。特殊情況下,增幅不得 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兩者比較,取低者。
(二)管理費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壹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
(三)凡稅收法規規定有扣除標準的專案,按規定的標準核定。對壹些特殊項 目,應按下列原則進行核定: 1.房屋租賃費。商業房屋租賃費應按合同數額核定;租賃自有產權房屋的, 按剔除投資收益後的差額核定。 2.業務招待費。按照管理費用總額和規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參照稅收有關 規定。 3.社會性支出。壹般不得在總機構管理費中支出。由於歷史原因而支出的學 校經費,應剔除相關的教育經費。 4.會議費。壹般不得超過上年開支水平,特殊情況下需增長的,應嚴格控制 增長額。
(四)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稅務機關應嚴格要求總機構按照收支平衡原則提取管理費。年終管理費有結余 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余額全部轉為下壹年度使用,並應相應核減下 壹年數額。 三、管理費的扣除管理 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超過稅務機關審批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 不得在稅前扣除;低於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按當年實際上交數額據實扣除,其差額 不得在以後年度補扣。
四、申報程式和資料
(壹)申請程式。原則上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 逐級稽核上報。為減少層次,縮短審批時間,也可以直接向審批機關申請。
(二)企業在遞交申請報告時,須附有稅務登記證(影印件)、上年度的納稅 申報表、上年度會計報表和管理費收支決算說明(表)、本年度上半年會計報表和 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下半年預計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和本年度 計劃提取管理費的明細表(包括攤提企業的名稱和具體數額)及其費用增減說明等 資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資料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五、違規處罰 對納稅人有意弄虛作假騙取審批管理費、多提管理費以及未經批準提取管理費 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稅前不準扣除,已審批的要撤消審批,進行納稅調整。此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審批時間
(壹)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報,超過期限 的,稅務機關原則上不予辦理。
(二)申請附送資料不齊全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其在15日內補報,超過 期限仍未補報或補報資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拒絕受理。
七、授權審批 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不在同壹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的總額達到或超 過10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在同壹 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總額低於1000萬元的,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集團公司能否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費?如果不能收取,作為無主營業務的集團公司,該如何運營?企業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常有關的管理費,必須由總機構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方能扣除。
1、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單位管理費上繳報告審批表》,提供包括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提取額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本年計劃提取數及分項費用增減情況和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
2、總機構管理費按規定程式報同級稅務機關審批,稅務機關審定後要向總機構的下屬企業及分支機構發文,經下屬企業及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準予上繳管理費在稅前列支。
3、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總機構管理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按比例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用的,必須同時實行總額控制,在總額以內可以據實使用,超過總額的,應調整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年提取的管理費有結余的,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後部分結轉下壹年度使用,或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全部結轉下壹年度使用並相應核減下壹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額。
國稅發[1996]177號
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
壹、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範圍
凡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可以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分攤)總機構管理費。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二、審批總機構管理費的原則
審批總機構管理費要堅持可能與需要、節約與合理的原則。確定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水平要考慮兩個因素。
(壹)要能夠滿足總機構開展經營管理活動所必要的經費支出;
(二)要本著節約、合理的精神,並考慮分攤企業的承受能力,確定管理費的支出。
年度管理費的提取壹般可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並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
三、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方式
考慮到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管理費的提取方式可從以下三種形式中選擇壹種:
(壹)按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
(二)按確定的合理數額分攤到各企業;
(三)其他形式,如按資本金的數額按壹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壹經選擇後不應變動。如果企業申請改變原有的提取方式,則必須提供詳細的說明報告,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經同意後方可變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費的,原則上不能超過銷售收入的2%。無論采取比例提取還是定額提取,都必須實行總額控制。
四、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管理費的提取,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稽核批準。總機構及所屬企業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或數額,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或授權總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稽核批準,接受委托審批的,必須首先取得總局出具的委托書,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批準,分攤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也不予確認。總機構及所屬企業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地市稅務機關以上確定具體審批許可權審批。
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包括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提取額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本年計劃提取數及分項費用增減情況和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總機構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審批當年管理費事宜。
五、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和稽核
支出範圍應嚴格限定在總機構所發生的與其經營管理有關的費用,其列支和扣除應按照稅收法規、財務制度規定的標準執行,與經營管理無關的費用,如資本性支出、非工資獎勵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總機構管理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年度終了後,結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將其納入重點稽核範圍。
按比例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必須同時實行總額控制,在總額以內的,可以據實使用;超過總額的,應調整計算征收所得稅。
總機構當年提取的管理費有結余的,應按規定征收所得稅,稅後部分結轉下壹年度使用,或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全部結轉下壹年度使用並相應核減下壹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額。
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有稅務部門審定的管理費匯集範圍、金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檔案,經主管稅務征收機關稽核後準予扣除,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各省稅務局可據本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壹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集團公司向下屬單位收取的管理費是否要繳營業稅和所得稅?您好!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我們回復如下 如果資訊不完整,請與我們再次溝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若集團公司收取管理費,並提供與之相對應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則產生營業稅納稅義務。否則,不繳營業稅。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集團公司收取管理費,為下屬單位提供服務,則其作為應稅收入;下屬單位作為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扣除。歡迎再次咨詢! 檢視原帖>>
集團公司收取其子公司管理費的有關規定?發生管理費的單位,要提供總公司,的證明檔案,且國稅對提取管理費用的總機構資質也有明確的規定,且提取範圍壹般限定在全資子公司,且在申請提取管理費用的總機構投取金額在2000萬以上的要國家總局批準,2000萬以下的由省局批準,規定很多,可以到國稅總局網站找,最新的規定的是
國稅發(2005)115號檔案,可以去看看,,希望妳能找到,找不到聯絡我,我在給妳補全了,網上我沒看到。
公司與公司合作收取管理費的標準
企業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汙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賬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損失,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總公司向下屬單位收取管理費需要交營業稅嗎管理費是總公司對下屬企業收取的壹種非營業費用,用於對下屬企業是規劃,管理,協助,而不是營業收入.無交納營業稅的義務.而分公司的營業收入交納營業費用,則應按照相關規定,應另當別論.
集團公司收取子公司管理費有沒有依據或是規定關於集團公司收取子公司管理費在稅務上有壹定限制,如果撇開稅務規定,在其他方面是沒有什麽法定依據的,僅僅是集團公司內部管理的問題而已;
在稅務上,只有機關有權稅務機關批準的情況下,集團公司提取的子公司管理費可以在稅前列支,且集團公司不需要交納營業稅的,但是其批準程式比較復雜的。
集團收取子公司集團管理費如何做帳務處理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於全資子公司。其次,明確了管理費的提取標準,規定管理費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壹般不超過總收入的2%。最後,對管理費提取審批許可權進行劃分,規定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不在同壹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的總額達到或超過10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在同壹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的總額低於1000萬元的,由總機構所在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向所屬緊密層企業提取管理費審計的重點是:①提取管理費是否經過國家稅務總局、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稽核同意;②實際提取的管理費是否超過經國家稅務總局、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稽核同意提取的應提管理費;③收取管理費的企業集團核心企業,對管理費開支和收取的帳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企業集團核心企業發生管理費開支時,借記“企業管理費應由緊密層企業分攤管理費”,貸記“銀行存款”;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收到所屬緊密層企業上交管理費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企業管理費應由緊密層企業分攤管理費”。
總公司向下屬單位收取管理費需要交營業稅嗎,賬務如何處理關於總機構收取分支機構的管理費是否繳納營業稅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並沒有明確的檔案出臺,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地方按照經營性收費征收營業稅,但也有的地方免征或不征營業稅,如安徽省、廣東省地稅部門曾規定,基於原企業所得稅法下,總機構管理費是為了解決經費不足問題,憑借資產和行政管理職能向下屬企業收取的,具有劃撥和統籌性質,同時,稅務機關在總機構申請收取管理費時在數額和比例上都作了嚴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稅前扣除,沒有必要再征收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取得的管理費收入免征或不征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法》及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實施後,總機構向分支機構收取管理費不可在稅前扣除,而是按獨立交易原則確認。因此,上述各地關於總機構管理費不征或免征營業稅的規定自然失效。
那麽,總機構向分支機構收取管理費如何繳納營業稅,我們可以就不同情況進行分析:
壹、總分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的情況。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的解釋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該規定解決了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作為納稅人問題,同時解決單位內部發生應稅行為不納稅問題。內設機構通常不能單獨用本機構的名義行使職權,要通過所從屬的獨立機構的名義來行使所賦予的職權。
因此,對總分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對收取壹方如果是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則不繳納營業稅。
二、母子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的情況。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業,均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相互之間提供勞務應按正常的勞務進行處理,這壹點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的規定是壹致的,對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但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對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費,應該屬於服務性質的收費,應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三、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管理費的情況。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對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的界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此,對中國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的管理服務而支付的管理費,由於接受方在中國境內,也應繳納營業稅。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