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遊艇、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2、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除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外)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3、除以上兩種情況外,企業銷售其他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壹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所得稅
1、如果為銷售行為或提足折舊的報廢,則處置凈損益可以直接記入本期應納稅所得額。
2、如果為提前報廢,應根據稅法規定就行處理。
內資:參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外資:國稅發〔2004〕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幹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46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後,可以在發生當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取消上述審批後,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凡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又沒有辦法實際取證,可以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