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債務人拒絕催款信怎麽辦?
債務人拒絕催款函,建議債權人起訴和解。催款信的意義在於向債務人傳達催款的意思,是壹種主張債權的方式。債務人拒絕簽收,可以說明債務人不還債。這種情況下,建議債權人及時起訴債務人,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有管轄權的法院通常是被告的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