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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範圍、標準、時限是什麽?需留存什麽資料?

壹、《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壹條 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壹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發布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第三條 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三)大病醫療。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第十七條 納稅人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患者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與納稅人關系、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總金額、醫保目錄範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大病患者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或者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藥費用清單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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