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大連市殘疾人保障金怎麽算?

大連市殘疾人保障金怎麽算?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鄭達辦發[2008]103號

大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

根據省政府《關於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遼發〔2003〕2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的通知》(遼發〔2006〕15號)和《大連市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市財政局同意,

壹、征集範圍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部委和駐外省市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50人以下的單位,原則上安排1殘疾人就業。安排未達到比例的,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大連市各級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和財政全額或部分補貼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代繳。

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各類企業(含省屬及以上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屬地原則和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由地方稅務機關統壹征收。地方稅務部門有權對各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

其他單位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負責收取保障金。

二、征收標準

(1)具體標準

各用人單位應至少安排1殘疾人就業,並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繳納保障金。不足1殘疾人的單位,按規定的就業比例安排,按實際差額比例繳納保障金。

***********************************************************************************************************************

保障金的計算公式:(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7%-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職工總數)×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應繳納的保障金。

***********************************************************************************************************************

(2)相關概念的界定

1.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指在用人單位生產或工作並因其工作而獲得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在職職工和其他職工。

2.職工總數:指用人單位全年平均每月職工人數。用人單位未參加年審的職工總數,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參照政府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核定。

3.安排殘疾職工: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含1年),享受同等工資、福利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職工。

4.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根據市或區、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確定。

三、收集方法

(壹)收付時間

保障金按年計算征收。當年應繳納的保障金於次年5-6月進行審計,征收期為次年7月;2007年應繳納的保證金於2008年6月至7月進行審計,並於2008年7月收繳。

(2)審查和確認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審查和認定。市級財政撥款單位、市直地方稅務局、保稅區地方稅務局、高新園區地方稅務局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審核;其他用人單位按屬地原則由各區、市、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年審期間,用人單位應攜帶用人單位工資手冊(或工資明細表)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到市或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並填寫《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單位登記表》;已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還須攜帶用人單位與殘疾職工依法簽訂的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中國殘疾人證》,並填寫《在職殘疾人登記表》。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審核結果為用人單位開具繳費通知單,並加蓋審核單位印章。

逾期未參加審核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核定該用人單位的職工總數,確定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

(三)申報和支付

財政部門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繳費通知,從所有由財政全額或部分補貼的行政事業單位中代扣保障金。

各類企業(含省屬及以上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的繳款通知書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其他用人單位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申報繳納。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和市殘聯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具體辦法和相關程序。

第四,收藏管理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由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本單位公用經費中支付;企業應在所得稅前繳納。

(二)金屬保護政府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不得減少。財務部負責安全基金的代扣,對已入庫的安全基金的收入、上解和下撥進行管理和核算;殘聯負責核實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統計欠費,將收入核算到繳費單位;地方稅務部門具體負責征收管理。

(三)各級財政部門代扣的保障資金直接繳入市級國庫,作為市級收入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保障金作為市級收入管理,直接繳入市級國庫。

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收取的保障金作為市級收入管理,直接繳入市級國庫。

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庫反映103014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預算收支科目中的保障金收入和滯納金。

(四)財政部門代扣的保障金使用遼寧省財政廳印制的通用繳款書,地稅部門代收的保障金使用地稅部門的通用繳款書。

(五)凡1994 65438+10月1至2006年65438+2月31,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應予補繳。滯納金的數額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根據其具體情況確定滯納金的期限,並通知財政或地稅部門代扣代繳。

(六)市縣之間保障資金共享辦法由市財政和市殘聯另行制定。

動詞 (verb的縮寫)相關規定

(壹)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財政、地稅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繳納未繳納的款項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凡用人單位度假村弄虛作假,虛報職工人數和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由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三)財政、地方稅務、殘聯等部門要定期檢查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情況,加強對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貪汙、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對相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保障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七、本辦法中的具體事宜由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和大連市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2008年6月65日+0日起施行。

  • 上一篇:0元創辦公司:90後明星設計師——顛覆傳統模式的夢想!
  • 下一篇:該單位在為員工申報稅款時出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