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船舶修理行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我市有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大連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組織編制大連市船舶修造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三)負責大連市船舶修造企業的業務整合、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
(四)負責船舶修理企業開業的審查和企業專業技術、設備、人員等經營狀況的定期審查,認定企業資質等級;
(五)組織修船企業開展工作交流,調解修船糾紛,協調物價部門指導修船價格標準;
(六)組織船舶修造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的專業技術培訓。第五條修船企業分為分修和航修兩類。其中,200噸以下的航修、廠修企業由縣(市)、區交通局審批管理;中山、西崗、沙河口區的船舶修造企業和200噸以上的廠修企業,由市交通局審批和管理。第六條修船企業開業前應當提供必要的文件,市、縣(市)、區修船行業管理機構根據其申請的資質等級對其經營條件和資質等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相應的船舶修理資質證書,船舶修理企業憑此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船舶修造企業不得將船舶修造資質證書出借或者轉租給他人,不得將承包的船舶修造項目轉包給無船舶修造資質證書的企業。第七條市和縣(市)、區船舶修造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或根據需要對船舶修造企業進行資質審查,適時調整資質。
船舶修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條件、企業的設立、變更、關閉、船舶修理管理等具體管理規定,由市交通局會同市財政、工商、物價、稅務、統計等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修船企業應當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監制、市修船行業管理機構出具的合同文本和市修船行業管理機構出具的預決算項目清單、質量檢驗報告和出廠合格證。
船舶修理企業不得聘用無專業證書的人員上崗作業。第九條外國籍船舶修理的有關手續,由大連市港口委員會按照大連市第九號文件精神進行管理。大法正在港區內用明火作業的修船企業,由各港口或港航監督機構管理;修理後的船舶應由相應的檢驗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進行檢驗。船舶修造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各部門的聯系,相互配合,做好銜接工作。第十條凡違反本規定的,由市、縣(市)、區船舶修造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對下列行為處以罰款:
(壹)未取得船舶修理資質證書或者將船舶修理資質證書轉租(出借)給他人使用,以及未按期接受檢驗和超越資質等級修理船舶,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3萬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使用市船舶修造行業管理機構出具的合同文本、預決算、質量檢驗報告和出廠合格證的,處以2000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三)聘用無專業證書人員上崗作業的,每發現1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壹條船舶修造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船舶修造業管理機構在其法定權限內實施行政處罰。具體辦法按照《大連市行政處罰委托規定》辦理。
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修船企業資質認定等管理費的確定,由市交通局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制定。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大連市交通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