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代金券、消費積分抵現金是否視同銷售?

代金券、消費積分抵現金是否視同銷售?

代金券、抵用券是商家吸引顧客消費的壹種常用手段。顧客用代金券抵現金要怎麽入賬?這部分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問題:我們是壹家美容服務企業,平常會給顧客發壹些代金券、優惠券,顧客下次消費時可直接抵減相應金額,還有壹些消費積分抵現金,在確認收入的時候這部分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回答:根據描述,貴單位在日常給顧客發代金券、優惠_、消費積分抵現金,顧客憑有效代金券、優惠_在下次消費時,可以抵減代金券相應的金額,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權利,同時顧客可以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是壹種促銷的手段,既沒有贈送實物,也沒有贈送服務。因此,根據國稅函〔2010〕56號,財稅〔2016〕36號文和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貴司的代金券和優惠券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服務時折扣後的金額繳納增值稅,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貴司沒有按照銷售折扣處理,未在同壹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相關法規參考: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近有部分地區反映,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雖在同壹發票上註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註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進壹步明確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二)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壹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壹、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 上一篇:打造智慧稅務分析模式
  • 下一篇:淡閱讀演講稿5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