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責任承擔:
由2人以上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如果其中壹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公司經營中因故意或者由於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該合夥人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些創業者會想特殊普通合夥的問題,實際上特殊普通合夥只是普通合夥的壹個變種,主要是部分地改變了傳統普通合夥中合夥人之間對合夥債務負有無限連帶責任的機制;其他的都相同。
有限合夥企業責任承擔:
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只出自、享利,不參與經營,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設立條件:
A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有兩個以上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
有書面合夥協議;
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表明“普通合夥”字樣;
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B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限2——50個合夥人,且至少應當有壹個普通合夥人;
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普通合夥人限制: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且必須按約定繳足,否則應補繳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