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屬於偷稅罪,會計和法人都有責任。
去稅務局認證的發票,應該是進項發票。沒有實際采購行為,用購買進項發票的行為,抵扣稅款,達到交繳稅的目的,就是偷稅。
看金額,如果金額小可能經濟制裁,如果數額大要負刑事責任。
做會計工作存在在很大風險,壹定要遵紀守法,不要為了掙點小錢,受法律制裁,發現發票有問題,壹定要提醒法人代表,問題的嚴重性,避免壹起犯罪。
二、偷稅罪的處罰:?
1.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稅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以及依刑法第204條第2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後,又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且騙取的稅款數額未超過所繳納稅款的行為。2.2009年2月28日,第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該修正案對刑法第二百零壹條偷稅罪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後的內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