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職工為用人單位新進人員,工作滿12個月。換算方法為:(當年在公司剩余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計算年休假工資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工資天數(21.75天)折算。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年休假工資前,職工扣除加班費後的月平均工資12個月。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擴展數據: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七條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帶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