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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解讀

法律分析:壹、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範圍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包括以下幾項:

1.貸款,包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不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

不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指的是金融企業不用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如: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

值得說明的壹點是,除上述所列舉的風險資產,金融企業其他的風險貸款資產也不可以在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

三、計算方法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若計算出的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為負數,則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第壹條 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範圍包括:

(壹)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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