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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信用擔保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摘要壹、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未到期責任準備按照年度擔保費收入實行差額計提,對超過年度擔保費收入50%所提取的準備金部分要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壹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四、對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幹政策意見的通知》。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準,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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