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述生活補助,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對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由用人單位從提留的福利費或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資金中支付的臨時生活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或者基數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和補助;
(二)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補貼和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腦等不屬於臨時性困難補助性質的費用。
三、以上規定從1998+165438+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在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補貼、補助不在免稅範圍內,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入當月工資)。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的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有價證券、購買價款及按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
(二)建築物的建造成本或者購買價格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土地開發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買價、運輸費、安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證明,采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方法不能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出售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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