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 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 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 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偷稅數額占 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 罰又偷稅的,除由稅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壹條規定處罰;數額不滿壹萬元或者數額占應繳稅額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壹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 欠繳的稅款,
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外,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處罰;數額不滿壹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處以欠繳稅款 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犯有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關 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處罰;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 少繳的稅款,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