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汽車過戶給個人,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
現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擴展資料:
二手車增值稅的征稅方法:
公平價統計二手車主要涉及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等幾種情形,但不管哪種情形均開具普通發票。以某納稅人銷售壹輛二手車,價格是50000元(含稅)為例,增值稅處理辦法及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如下:
1、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買的按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納入試點以後購買的按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
應納增值稅=50000/(1+16%)×16%=6896.55(元)。
2.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已使用過的屬於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手車。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二手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納入試點以前購買的二手車。
壹般納稅人銷售非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如銷售抵債方式取得的二手車)。從事二手車經銷的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的二手車。應納增值稅=50000/(1+4%)×4%/2=961.54(元)。
3、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情形為: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已使用過的二手車。應納增值稅=50000/(1+3%)×2%=970.87(元)。
4、免征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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