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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如何繳納社保?

社保繳納手續可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具體流程如下:企業征收部門初審——部門分管領導審核——企業征收部門開具票據並通知單位繳費,或者單位也可以網上補繳。單位社保人員(壹般是人事專員或行政機構)攜帶參保人的保證書、公章及相關資料到社保部門統壹辦理。以北京為例,單位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繳納社保:

1.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卸載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相關參保信息,導入當地“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2、用人單位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輸入詳細信息;

3.用人單位完成逾期錄入後,導出逾期要約文件並打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表4)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情況表》(表10)壹式三份,並加蓋單位公章;

4.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導致社會保險關系中斷,需要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直接進行報價,打印相關繳費明細進行申報。社會保險費逾期三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需要提供逾期期間與被保險人的勞動(雇傭)關系證明,工資收入證明。其中,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補繳的養老保險還需要攜帶相關核準材料。

單位社保所需補充材料。

1,單位申請報告(註明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繳費原因、繳費時間段等。).

2.勞動關系證明:提供能反映逾期期間單位與員工之間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勞動用工備案表、法院判決書、勞動爭議仲裁書中任意壹份原件及復印件。

3、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3年以上(含)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證明壹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4、由員工簽字確認的繳費基數明細的時間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建帳核算,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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