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1)堅持擴大就業發展戰略。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把城鎮新增就業和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確定經濟增長速度和發展方式,科學把握宏觀調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穩增長促就業,鼓勵創業就業帶動經濟增長。加強財稅、金融、產業、貿易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匹配銜接,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的評估機制。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驅動的就業評價機制,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創造就業崗位多、就業質量好的項目。
(2)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產業。創新服務業發展方式和業態,支持發展商業特許經營和連鎖經營,大力發展融資租賃、節能環保、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以及旅遊休閑、養老健康、家庭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等生活性服務業,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加快創新驅動發展,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提高勞動密集型產業附加值;結合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的實施,引導具有成本優勢的資源加工型、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有市場需求的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挖掘第二產業的就業潛力。推進農業現代化,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培育新型職業農民,鼓勵有文化、有技術、有市場經濟理念的城鄉各類勞動者按市場需求到農村就業創業。
(3)發揮小微企業作為業主渠道的作用。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小微企業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創新產品和服務。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風險分擔機制,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加強市場監管執法和知識產權保護,優先審核小微企業急需授權的核心專利申請。發揮新型載體發展優勢,引入競爭機制,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中央財政給予綜合獎勵。創新政府采購支持方式,取消中小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面臨的條件認定、企業資質等不合理限制。引導企業完善就業管理,為符合相關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就業創業支持,不斷提高就業帶動能力。
(四)積極防範和有效調控失業風險。落實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穩定就業。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實施範圍從兼並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生產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集體協商,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作時間、協商薪酬等措施,避免裁員或者減少裁員。確需裁員的,要制定人員安置計劃,實施專項就業援助行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再就業。按兼並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應優先用於職工安置。完善失業監測預警機制,建立應對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
第二,積極倡導以創業帶動就業
(5)營造寬松便捷的準入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壹步實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堅決落實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壹”,年內出臺推進“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意見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方案,實現“壹照壹碼”。繼續優化登記方式,放寬經營範圍登記管制,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放寬新登記企業登記條件限制,推進“壹址多照”、集群登記等居住登記改革,分行業、分業態釋放居住資源。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和監管。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政策集中公示,支持申請導航,享受支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業目錄,對小微企業發展情況進行抽樣統計。推動修訂與商事制度改革不銜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全面完成非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再取消下放壹批限制經濟發展、制約企業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面清理中央設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大幅減少投資項目前置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規範審批行為,明確標準,縮短流程,限時完成,推進“壹個窗口”受理和網上並聯審批。
(六)培育創業創新公共平臺。抓住新技術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機遇,適應創業創新主體大眾化趨勢,大力發展技術轉移轉化、科技與金融、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總結推廣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作品等孵化新模式,加快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實現創新創業、線上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捷性、完整性。落實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器適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眾創空間的租金、寬帶網絡、公共軟件等給予適當補貼,或者通過盤活商業樓宇、閑置廠房等資源提供低成本場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或者利用原批準的園區,可以建設創業基地,為創業者提供服務,建設壹批創業示範基地。鼓勵企業從傳統的控制型組織向新型創業平臺轉型,讓員工在平臺上成為創業者,形成市場主導、風險投資參與、企業孵化的創業生態圈。
(七)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運用財稅政策支持創業投資、風險投資和天使投資的發展。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業活動,擴大創業投資規模。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原則,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帶動社會資本加大對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的投入,促進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支持新興產業早、中、初創期企業發展。鼓勵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加快創業板等資本市場改革,強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融資和交易功能,規範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股權眾籌試點,推進多渠道股權融資,積極探索和規範互聯網金融發展,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促進大眾創業。
(八)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的發展。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提高對有創業需求、具備壹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重點就業群體和困難人員的金融服務可及性,明確支持對象、標準和條件。最高貸款額度統壹由不同群體的5萬元、8萬元、65438+萬元調整為65438+萬元。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優惠利率,結合風險分擔,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優惠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財政給予貼息。簡化程序,細化措施,完善貸款發放考核辦法和財政貼息資金規範管理約束機制,提高補償效率,完善擔保資金呆賬核銷辦法。
(九)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將失業1年以上人員範圍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減免稅政策。抓緊推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試點政策,將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企業增資擴股時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股權激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具有強制壟斷性質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和企業家負擔舉報反饋機制。
(十)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崗創業和離崗創業的相關政策。對離崗創業的人員,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在職稱評定、崗位等級晉升、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原單位其他在職人員享有同等權利。原單位應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加快推進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政策。鼓勵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通過合作實施、轉讓、許可、投資等方式,優先向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員自主創業激勵政策,放寬股權激勵和股權出售企業的設立期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壹)鼓勵農村勞動力創業。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依托各類園區等現有存量資源,整合打造壹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強化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務。把農民創業與發展縣域經濟結合起來,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休閑農業、鄉村旅遊、農村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產業項目,促進農村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依托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等公共平臺,提供創業指導和服務。鼓勵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壹批農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和見習基地,培養壹批農民創業創新輔導員。支持農民網上創業,大力發展“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積極組織創新創業農民對接企業、小康村、市場、園區,推動農村青年創業富民。
(十二)營造大眾創業的良好氛圍。支持舉辦創業訓練營、創業創新大賽,展示推廣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搭建創業交流平臺,培育創業文化,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良好社會氛圍,讓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蔚然成風。對符合成立社會組織、從事網絡創業條件的勞動者,給予相應的創業扶持政策。推進創業型城市創建,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成效顯著的予以表彰。
三、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
(十三)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首位。完善工資待遇進壹步向基層傾斜的辦法,完善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鼓勵畢業生到鄉鎮特別是困難鄉鎮事業單位工作。對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並履行壹定服務期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結合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鎮)、社區(村)購買壹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畢業年度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落實和完善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並將對象範圍擴大至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整合發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基金,完善管理體制和市場化運作機制,實現資金滾動使用,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提供支持。積極支持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參與現代農業建設。對申請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納入各項社會保險,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供人事和勞動保障代理服務。技師學院、預備技師班、特殊教育學院職業教育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十四)加強對困難群眾的就業援助。合理確定就業困難人員範圍,規範認定程序,加強實名登記制度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堅持市場導向,鼓勵他們到企業就業、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壹定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靈活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壹定比例的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實現就業確有困難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首次享受補貼政策人員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規範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科學設置公益性崗位總量,適度控制崗位規模,制定崗位申請和考核辦法,嚴格依法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不得用於安排非就業困難人員。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在崗情況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後的退出辦法,做好政策銜接和退出後的就業服務。依法大力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加大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的補貼和獎勵力度,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扶持政策,促進殘疾人輔助就業和靈活就業。加大對困難群眾的就業援助,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貧困家庭至少有壹人就業。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政府要強化幫扶責任,加大產業、項目、資金、人才支持力度。
(十五)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進壹步清理對農民工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壹體”工作機制,加強農民工輸出地與輸入地特別是勞動力資源豐富的貧困地區的勞務對接,充分發揮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作用,積極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加強對農民工的跟蹤服務,有針對性地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有序就業和就地轉移就業。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在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明確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
(十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支持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和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就業創業服務平臺。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要確保其崗位落實,細化和完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的措施,按比例為國有、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體地位的企業預留崗位。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其現役年限計入工作年限。調整完善促進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軍家屬就業的稅收政策。
第四,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十七)加強公共就業和創業服務。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提高服務均等化、標準化、專業化水平。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創業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中小企業服務、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等機構的作用,為創業者提供項目開發、創業指導、融資服務、後續扶持等服務,創新服務內容和方式。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切實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貼合並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支持各地按照精準發力、績效管理的原則,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建設,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創新就業創業服務供給模式,形成多方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十八)加快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按照統壹建設、省域集中、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逐步建立省級和全國統壹的就業信息格局。建立省級集中就業信息資源庫,加強信息系統應用,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信息化。推進公共就業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實現各類就業信息統壹發布,完善全國就業信息監測平臺。推進就業信息公開,支持社會服務機構利用政府數據開展職業就業服務,促進政府和社會合作,提高公共就業服務水平。
(十九)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加快建立統壹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殘疾等影響平等就業的體制性障礙和就業歧視,形成有利於公平就業的制度環境。完善統壹的市場監管體系,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和規範化建設。加強對企業招聘行為和職業中介活動的規範,及時糾正招聘過程中的歧視、限制和欺詐行為。建立國有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推進招聘信息、過程和結果公開。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規範發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薦、人才培訓、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服務,提高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
(二十)加強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適應產業結構邁向中高端水平、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的需要,應優化高校學科結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大規模開展職業培訓,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利用各類創業培訓資源,針對不同創業群體、不同創業活動階段,開發創業培訓項目,將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重點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和失業人員轉崗轉業培訓,增強其就業創業和職業轉換能力。尊重勞動者培訓意願,引導其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機構。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支持企業開展以新招收青年職工和新轉崗人員為重點的新型學徒制培訓。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創新培訓模式,建立高水平、專兼職創業培訓教師隊伍,提高培訓質量,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合理確定補貼標準。推進職業資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於勞動者成長的培訓、評價和激勵機制,暢通技能人才職業晉升通道,推動形成勞動、技能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機制,讓技能勞動者獲得與能力和業績相適應的工資。
(二十壹)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社會救助和就業聯動機制。進壹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作用,鼓勵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盡快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計算家庭收入時可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業登記方法。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需求、處於失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口,可以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各類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平等就業服務和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普惠性就業政策,逐步使農民工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為就業創業證,作為勞動者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免費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就業領域的應用。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三)完善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的領導,把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完善政府領導牽頭的就業創業協調機制,加強就業形勢分析研判,落實和完善就業創業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各項就業目標完成和就業形勢穩定。相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密切配合,各司其職。進壹步發揮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促進就業創業的積極性。
(二十四)實行目標責任制。將就業創業納入政績考核,細化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資金投入、群眾滿意度等指標,加大權重,層層分解,督促落實。對在就業創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有關地區未履行促進就業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追究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五)確保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就業相關資金。按照系統規範、精簡高效的原則,明確政府間促進就業政策的功能定位,嚴格支出責任劃分。進壹步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加強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努力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完善就業統計指標,改進統計口徑和調查方法,逐步將性別等指標納入統計監測範圍,探索建立創業統計指標。進壹步加強和完善全國勞動力調查體系建設,擴大調查範圍,增加調查內容。加強統計調查的質量控制。加強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軟硬件保障,推進就業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依托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情況定期發布制度。
(二十七)註重輿論引導。堅持正確導向,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大力宣傳促進就業創業的經驗做法,宣傳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典型事跡,引導全社會關心支持就業創業,引導高校畢業生等勞動者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大力打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時代風尚偉大。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制定具體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時切實轉變職能,簡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務效率,確保各項就業創業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穩就業惠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