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崗位:(執法人員:稅收管理崗人員)
調查崗位:(執法人員:稅收管理崗人員)
審查崗位:(執法人員:法制員)
合法性復核機構:縣局法規股
合法性復核崗位:(合法性復核人員:處罰管理崗人員、股長)
決定機關:縣局或稅務所
決定崗位:〔縣局負責人或稅務所所長〕
崗位職責:
1.立案崗位職責:
(1)按照相關規定,對達到立案標準的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實施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實施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的,制作《稅務檢查任務通知書》及其附件,將有關材料送交調查崗位人員。
2.調查崗位職責
(1)負責檢查實施任務的接收,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工作,檢查可以采用實地檢查和調賬檢查兩種方式;
(2)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二人以上,並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實施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送法定機構進行鑒定;
(4)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檢查應當制作工作底稿;
(5)負責檢查實施終結處理,擬定《稅務檢查報告》,連同相關證據和案件資料移交審查崗位人員審查;
(6)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