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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是什麽?

地稅是地方稅務局的簡稱,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稅,它屬於地方財政的固定預算收入。

按照1988年財政管理體制的劃分,屬於地方稅的稅種主要有: 城市維護建設稅、屠宰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筵席稅等。

我國地方稅的基本管理權仍屬於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確定的稅種範圍內,決定開征停征,核定本地區適用稅率,並制定具體征收管理辦法。

擴展資料:

國地稅合並

2018年,中***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為降低征納成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壹征收。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做好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優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構建優化高效統壹的稅收征管體系。

24年前,也就1994年,中國實施分稅制,稅務部門分為國稅與地稅。西南財經大學教授、西財智庫首席研究員湯繼強認為,當時實行分稅制改革,主要是出於理順國家與企業、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調動中央和地方兩方面積極性。

保障中央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和宏觀調控能力增強的財政體制改革需要。為保障中央在稅收征管上的權力和利益,同時調動地方政府在稅收征管上的積極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在地方層面將原有的稅務機構從財政機構分置,再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大系統。

國稅與地稅機構分設分管後,兩大機構各司其職,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均能各自保持穩定的稅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蝕。

此次國稅與地稅機構合並的主要目的是適應新時代的發展要求,推動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提高政府運行的效率,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成本,為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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