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但個人所有的地下建築用於居住的,根據《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15號)第十八條,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是否減免。
房產稅方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5181號文件規定:
(1)凡在房產征稅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史指房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避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對於自用地下建築的稅額計算: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壹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