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收益是指尚待確認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指企業單位暫時未確認的收益,是權責發生制在收益確認上的運用。企業應當設立遞延收益科目以用於相關項目的核算。
遞延收益所得稅的處理方法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
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後年度的稅款抵減,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原則處理。
遞延所得稅是當合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上的利潤總額出現時間性差異時,為調整核算差異,可以賬面利潤總額計提所得稅,作為利潤總額列支,並按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稅作為應交所得稅記帳,兩者之間的差異即為遞延所得稅。
按這種核算方式,合營企業需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來進行核算,在時間差額完全自行消失以後,本科目的余額也將為零。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
第八條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