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卡解凍後又被凍結是什麽原因?
1.銀行卡解凍再凍結的原因如下:
(1)儲蓄卡因密碼錯誤被凍結,用戶需攜帶有效身份證原件和銀行卡到銀行網點解凍;
(2)儲蓄卡因司法原因被凍結的,在履行相應義務後需要解凍;
(3)本人長期未使用儲蓄卡,導致櫃臺業務凍結,需持有效身份證和銀行卡到櫃臺辦理;
(4)使用前應清除非法刷卡或套現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後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第八十八條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期的,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稅務局解凍銀行賬戶需要多長時間?
稅務局是否需要解凍銀行賬戶取決於以下情況:
1.法院法官親自向開戶銀行送達解凍裁定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的,立即解凍;
2.如未結案,六個月後銀行系統自動解凍;
3.未結案的,申請繼續查封的,法院可以延長。續保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壹半,到期後自動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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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或者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