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人,每月不超過500元的部分,可以作為公務費用扣除;超過部分並入當月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西藏:”藏政發〔2018〕38號:個人取得的交通、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限額扣除標準如下:公務交通補貼每人每月4,000元,公務通訊補貼每人每月1,000元。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在上述限額標準之內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廣西: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對公務人員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收入,即:廳級每人每月240元,處級每人每月180元,科級每人每月13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我區企業職工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每人每月不超過240元的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貴州: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在我省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每月從任職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可在300元以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繳個人所得稅。最好查詢當地官方網站獲得第壹手權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