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開票功能開具的發票必須有備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別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不允許使用全額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抵扣額將通過新系統中的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由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額,並在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得與其他應稅行為混淆。
比如勞務派遣公司(同保安服務)和經紀服務(同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選擇差額征稅,通過差額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必須有“差額征稅”字樣,才是合規發票。
必須註明房地產銷售或租賃發票的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65438+2006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在自行或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無房屋產權證的可不填),應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和房屋產權證號;
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房產詳細地址。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或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國稅機關跨縣(市、區)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自動打印“YD”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