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3.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最高法2018發布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LawNo .2018226).新司法解釋頒布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