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急診醫療費用:職工壹個年度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部分;
2.結算比例: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合同期內報銷50%,個人自付50%;壹個年度內,派遣人員門診、急診累計報銷最高限額為2萬元;
3、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在定點醫院門診的醫療單據,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4.三類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參保人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腎移植術後需要服用抗排異藥物時,由參保人就診的二、三級定點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疾病的門診治療和取藥僅限於批準治療的定點醫院,不能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門診特殊病種規定範圍的,參照住院結算;
5.住院:醫保交滿20年,退休後才能享受醫保報銷。
醫療保險報銷流程:
1,本文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三級或二級醫院專科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化驗結果報告等原始醫療資料;
4.財政稅務統壹的醫療機構門診收費原始收據;
5.醫院電腦打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的處方付款原件;
6.定點藥店:統壹發票原件和電腦打印的應稅商品銷售清單;
7.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綜上所述,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