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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發票的處罰依據

普通發票丟失的罰款標準,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上述規定,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1、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每組處壹百元罰款,罰款合計最高不超過壹萬元。

2、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每組處二百元罰款,罰款合計最高不超過壹萬元。

3、情節嚴重的,每組處壹千元罰款,罰款合計最高不超過壹萬元。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丟失發票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規定處罰。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申請人請提供以下資料:

1、遺失發票開票明細。

2、發票遺失作廢聲明。

3、遺失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明。其次,由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核實其信息真實性後出具《遺失已填開發票處理意見單》,申請人憑此作為記賬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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